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麗如律師 張政衡律師 友善列印 【判決主文】 甲 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 付,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,減為有期徒刑柒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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